3.2 當采用圖3所示進行吊裝時,必須降低載荷使用,一般規定β≤45°。在β=45°時,橫鉗的起重載荷為原起重載荷的0.5倍;在β=30°時,橫鉗的起重載荷為原起重載荷的0.75倍。
4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
4.1 當吊裝處厚度超出橫鉗的適用范圍時應更換橫鉗,嚴禁超載使用。
4.2 實際使用時,鋼板與地面應留有間隙,間隙的大小應略大于吊鉗底部的厚度。手動搬開橫鉗的鉗舌至***大開口;把橫鉗卡在鋼板上,以鋼板的一邊接觸到橫鉗的內側面為準。起吊前應檢查,鋼板的重心應位于兩組吊鉗組成多邊形的中心上。吊起鋼板后,鋼板應水平,當鋼板與水平面夾角大于7°時,則應重新調整橫鉗位置。尤其注意沒有橫梁的情況,此時鋼板與水平面夾角不得大于5°,否則必須重新安裝。
4.3 一次起吊僅允許吊一張鋼板,不允許兩層鋼板同時起吊及鋼板上放其他物體如圖4和圖5所示。

4.4 起重作業時,如圖6所示必須將橫鉗插到底,直至鋼板接觸到橫鉗的內側壁方為到位。

4.5 起吊過程中,嚴禁吊運的鋼板受到碰撞和沖擊。
4.6 吊運過程呢應盡量平穩,下面嚴禁站人或在物品上面通過。
4.7 每次使用前后均應檢查各部位有無異常情況,如鉗體焊縫裂紋、孔或軸變形及轉動部位劃傷、銹蝕和鉗牙損壞等。
4.8 標識丟失后應及時補上,避免用錯。
4.9 存放地點應防止生銹及對橫鉗漆表面的損壞。
4.10 長期不用時應在個活動部位涂以油脂,其余部位涂漆。
5 報廢標準
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,應更換部件或報廢
5.1鉗牙的磨損高度達原高度的1***時,應更換部件或報廢;
5.2鉗牙有兩齒崩刃或一個齒斷裂時,應更換部件或報廢;
5.3鉗軸的磨損量達原直徑的2.5%時,應更換部件或報廢;
5.4鉗軸或鉗體變形達原尺寸的1.5%時,應更換部件或報廢;
5.5橫鉗整體活動不靈活,經過各滑動部位加潤滑油后仍然不靈活時,應更換部件或報廢。